秦权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秦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1
浏览量:1111

冉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人】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秦权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1日早上,忠县新生镇果梁村村民杨某强行给头上长虱子的孙女冉甲(父母在外务工,由其祖母杨某在家照养)搽农药。冉甲当场哭闹不止,中午恶感不适,下午出现呕吐,晚上躺在床上浑身无力,不思茶饭。当晚9时12分,杨某电话村卫生站医生冉乙,说冉甲感冒了,要求冉乙前往治疗。被告冉乙迅即配备药品,骑摩托车在9时30分赶到杨某家。杨某告诉冉乙,冉甲前两天在学校感冒,凉了胃,已经呕吐两次了。冉乙先为冉甲注射了两针感冒药,10时10分,冉乙在为其背部拔火罐时闻到冉甲头上有怪味,遂问杨某,杨某才说早上为其搽过农药。被告冉乙判断冉甲极有可能是中毒,急忙用清水清洗头部。接着冉甲口吐白沫,病情危急。被告冉乙立即给冉甲注射肾上腺素急救,并叫旁人给新生镇卫生院打电话,没人接。随即发现呼吸微弱,瞳孔散大,鼻孔出血。冉乙赶忙为其做人工呼吸,并叫旁人继续电话卫生院,还是没人接。冉乙转而电话求助新生派出所。约11时20分新生卫生院医生和新生派出所民警均赶到现场。经检查,冉甲已经死亡。杨某当即说是冉乙针药打死了冉甲。派出所当即联系了忠县刑警队。刑警队随即派出专业警察,调取了笔录,解剖了尸体,提取了鉴定样本。同时,村委和派出所协调,暂由冉乙拿10000元安葬死者,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2011年10月8日,鉴定结论显示:冉甲系皮肤吸收农药中毒死亡。但死者冉甲的父母一直坚称冉乙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长期纠缠冉乙索赔,给冉乙的诊疗业务和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后于2012年4月6日起诉至忠县人民法院,并以冉乙系新生卫生院职工为由,将新生卫生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7463元。

冉乙带着起诉状来到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代理诉讼。重庆兴忠律师所受理后指派秦权律师承办该案。

秦权律师受理案件后,详细询问了委托人,收集了相关证据。理清了代理思路:

一、公安机关关于冉甲系农药中毒死亡的鉴定结论已经表明:冉甲的死亡与冉乙的治疗无关;

二、没有证据证明冉乙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三、冉乙的诊疗并无不当。在杨某隐瞒为死者搽农药的情节而称系感冒呕吐的情况下,冉乙按感冒处置无可厚非。当发现患儿极有可能是农药中毒时,冉乙立即行头部清洗术,当患儿病情危重时,一面行心肺复苏抢救,人工呼吸,一面电话求助有关部门。其处理措施及时、得当,已经尽到了一名村卫生站医生应尽的职责。

四、原告长期无理纠缠冉乙,严重损害了冉乙的诊疗业务和执业形象。冉乙有权提起相应诉讼。

五、依照法律规定,杨某在本次事故中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以建议中止审理

第一次庭审中,在秦律师充分阐述了代理意见后,法庭征求原告意见:对冉甲的死亡与冉乙的诊治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冉乙在治疗中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是否申请医学鉴定,原告明确申请鉴定。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冉甲的死亡与医方冉乙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二次庭审结束前,秦律师在征求委托人意见后,最后表示: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冉乙念及本乡本土关系,充分理解原告方的心情,谅解原告以前的行为,如果原告尊重事实,尊重两份鉴定结论,不再缠讼,可以不就自己的损失主张赔偿;同时,冉乙也表示不举报杨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和鉴定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方没有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值得总结。

从社会角度看,有两点值得普遍重视:一是导致本次事故冉甲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老年人杨某只知农药可以杀虫,不知道过量会致人中毒死亡的愚昧无知所致。现实社会年轻人出门务工挣钱,留下老弱病残的人在农村照家管孩子。然而由于老年人知识浅薄,安全防范意识差,每年都会发生很多因无知而引发的意外事故。这有待大力宣传、教育和引导,尽量杜绝意外事故发生。二是这类案件的专业性本身就强,事故发生后,我们需要冷静思考,尊重专业鉴定结论,实事求是面对现实。而本案原告方无视自己的过错,在公安部门的专业鉴定“死亡与医方无关”结论出来后,还无理取闹,继而提起诉讼,往后又支付较大数额的鉴定费,换来同一鉴定结论。这样既给别人造成了损害,对自己的损失也是雪上加霜。

从律师执业角度考虑,本案成功的原因在于律师能够针对案件的特殊性,透析因果关系的法律概念,全面分析案情,收集了能够充分证明委托人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理清代理思路,庭审中发表了无可辩驳的代理意见。律师的智慧和付出的心血融入到了司法鉴定结论和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既充分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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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秦权
  • 执业律所:
    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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